观案学法|小区楼道灯坏,老人摸黑下楼摔跤,谁担责? 每日快看

时间:2023-04-13 10:46:24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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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11日讯(记者 杨佳俊 通讯员 邹晴)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某小区业委会因不作为被判赔偿住户损失共计5万余元。

2021年1月2日晚9时,85岁的钟某从家中出门,由于楼道内照明设施损坏,楼梯间漆黑,钟某不慎摔倒。经鉴定,钟某构成九级伤残,伤后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经法院核定,钟某的各项损失共计85208元。

由于钟某所在的小区为老旧小区,没有聘请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而是采取业主自管自治模式。钟某及家属认为,此次受伤与业委会没有及时更换楼梯间损坏的照明设施有关,于是将业委会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收取了小区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充当了物业管理单位的角色,享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就应承担物业管理服务的民事义务。钟某因小区公共照明设施损坏,导致在小区公共区域内摔倒受伤,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及时对公共设施进行及时有效的维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钟某的摔伤与业委会的不作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业委会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同时,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自我保护的义务,在明知楼道灯是损坏的状态下,夜间下楼理应借助照明设备或由家属陪伴,但却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业委会承担60%的责任,钟某承担40%的责任。

宁乡市法院依法判决,业委会赔偿钟某各项损失共计51124.8元。业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业委会、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在收取物业管理费后应当规范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提前识别、排查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细节,如照明设施损坏、下水道井盖未及时盖好、消防设备陈旧等,及时妥善处置,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防范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同时,也提醒大家,面对未知的风险一定要谨慎行事,千万不可大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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