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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毛晓彤与广西觉味之城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书显示,广西觉味之城公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毛晓彤允许,在其网店多款商品链接中使用毛晓彤的肖像照和姓名,侵犯了毛晓彤的肖像权和姓名权。觉味之城公司还将毛晓彤肖像和姓名与其品牌结合在一起,并标注“毛晓彤携手寻螺记”等宣传语,易使公众误认为毛晓彤与该品牌存在商业代言关系,故毛晓彤对觉味之城公司存在虚假代言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觉味之城公司在其店铺首页致歉,并赔偿毛晓彤经济损失25万元。